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创业板监督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1、《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2、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什么意思?
总的来说,主板是沪深交易所都有,中小板和创业板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都是上市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新三板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非上市公司,买卖股票有特定条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分为新老三板,股票代码以430开头板块主板,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场所。我国沪市主板股票代码以600和601开头,如中国石油600028。
主板市场就是指以传统产业为主的股票交易市场,也就是沪深主板、一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是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也属于一板市场。
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调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企业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是啥意思
. 中国有两个股票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或沪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或深市)。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证指数,上证指数是指上海证券综合指数,它的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全部股票,其中包含A股和B股,深证指数,深证指数指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价指数,深证指数的计算方式和上证指数大概一样。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创业板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1、中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梳理发现,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投资者可以留意一下。
2、(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3、上交所上市公司中报增长超50%不需要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含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
4、创业板业绩预告规则:创业板业绩预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出现以下情况才要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
5、创业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
6、创业板业绩预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出现以下情况才要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创业板监督管理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